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1165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奇思數碼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沈靈立
上列
上訴人與原告范志欽即凱翔視聽音響企業社間請求給付
承攬
報酬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
上訴,而
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53,480
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4,140 元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
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翌日
起算5 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繳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
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
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
壹仟元;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
書記官 詹于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