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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8 年度桃簡字第 117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扣押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桃簡字第1173號 原  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吳昌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聖智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,原 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3,520 元,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412,108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520 元,故尚應補 繳1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 第1 項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10 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