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1173號
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尚瑞強
訴訟代理人 吳昌遠
上列原告與
被告聖智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,原
告起訴雖已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3,520 元,
惟查
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為412,108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520 元,故尚應補
繳1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
準用同法第249 條
第1 項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
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命
補裁判費之部分,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石曉芸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