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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8 年度桃簡字第 129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報酬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   108年度桃簡字第1297號 原   告 安捷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曉梅 被   告 登瑞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瑞璋 訴訟代理人 金宗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玖仟玖佰零伍元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 壹、程序部分: 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,爰依原告之聲請,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。 貳、實體部分: 一、原告主張:原告前向被告承攬其開設之尊爵飯店機場接送業 務,於民國107 年11月23日3 時30分許,原告司機鄭凱倫駕 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車輛(下稱系爭車輛),自尊爵飯店 搭載香草航空公司機組人員前往機場,行經桃園市○○區○ ○○○路時,因前方車輛緊急煞車,致閃避不及而追撞前車 ,系爭車輛上之人員因遭受驚嚇返回尊爵飯店休息,致班機 延誤,原告委由承保系爭車輛責任險之保險公司處理理賠事 宜,被告遂自行擬定協議書載明原告之107 年10、11月報酬 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3萬9,905 元,並扣除因前揭車禍所 受之損失11萬2,812 元,核算應給付原告之餘額為12萬7,09 3 元,然因未有人員受傷且被告提出之賠償金額明顯不妥, 且均未提出單據,致保險公司無法依約理賠,兩造亦未達成 合意簽立協議書,詎被告竟拒不給付前揭報酬金額,爰依承 攬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,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。 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陳述。 三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107 年度10月份 及11月份車資明細、汽車保險單、被告單方所擬之協議書等 件為證(見本院卷第7 至19頁);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 法通知,猶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予以 爭執,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規定,應 認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視同自認,是依據上開證據調查及 法律適用之結果,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 四、按稱承攬者,謂當事人約定,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, 他方俟工作完成,給付報酬之契約,民法第490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。本件原告為被告完成機場接送業務,兩造間應係成 立承攬契約關係,被告依約應於原告完成工作時給付承攬報 酬,復經原告於完成接送後請求被告給付,被告均未置理。 從而,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報酬,核屬有據。 五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承攬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 項所示之金額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六、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,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,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 七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