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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8 年度桃簡字第 13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桃簡字第1327號 原   告 陳冠瑜 訴訟代理人 陳冠恩       陳冠瑋       陳建彰 被   告 許國祥       廖子君       立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昌雄 前列二被告 訴訟代理人 賴聖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8 年12月23日下午4 時35分 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