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桃簡字第1337號
原 告 歐正忠
被 告 友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亞利
訴訟代理人 曾淑霞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回復原狀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29日
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伊於民國105 年3 月15日以新臺幣(下同)59,8
00元向被告購買產品型號為H8199-NS898 號之駝色沙發1 組
(含一人座及三人座各1 件,下稱
系爭沙發),
詎料於108
年6 月10日,竟發現系爭沙發於頭枕背後等日常使用未接觸
處出現脫皮、龜裂及起水泡等現象,此應為系爭沙發存在瑕
疵所致,
爰依法提起
本件訴訟等語,
並聲明:被告應將系爭
沙發回復至105 年3 月15日購買時之原狀。
二、被告則以:系爭沙發皮革部分不屬約定之保修範圍,且皮革
屬消耗品,依買方使用情況、保存環境等個別因素之不同,
其耗損程度亦將有別,原告已購買並使用系爭沙發3 年餘,
其主張之脫皮等現象應為自然耗損或經不當使用之結果,
非
因系爭沙發具瑕疵造成等語,資為
抗辯,並聲明:
原告之訴
駁回。
三、
經查,原告於105 年3 月15日向被告購買之系爭沙發(下稱
系爭契約),於108 年6 月間於頭枕後方等處出現脫皮、龜
裂
等情,有系爭沙發之訂單、保修卡及其現況照片等件為證
(見本院卷第30頁、第17至20之1 頁),且為
兩造所不爭執
,
堪信為真實。
四、得
心證之理由:
㈠
按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,應
擔保其物依第373 條之規定危險
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,亦無滅失或減少
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;因可歸責於
債務人之事由
,致為
不完全給付者,
債權人得依關於
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
規定行使其權利,為
民法第354 條第1 項本文、第227 條第1
項所明定。又所謂物之瑕疵,係指存在於物之缺點而言。凡依
通常交易觀念,或依當事人之決定,認為物應具備之價值、效
用或品質而不具備者,即為物有瑕疵(最高法院73年
台上字第
1173號判例意旨
參照)。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,
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,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亦定有明文
。
職此,本件原告請求被告修復系爭沙發,即應就系爭沙發於
危險移轉時(即交付時)存有瑕疵負舉證之責。
㈡經查,系爭沙發自原告於105 年3 月15日購買至發見脫皮情形
,已置於其家中使用逾3 年
一節,為原告所
自承(見本院卷第
28頁反面),則系爭沙發於被告交付時未存在原告所主張之
上
開瑕疵,首
堪認定。原告雖稱其購買後均有依指示保養、清潔
,系爭沙發使用3 年後出現脫皮
乃因購買時即具瑕疵等語,
惟
因系爭沙發業經原告實際使用3 年有餘,
期間原告之保管及使
用方式如何、有無不當清潔情形,均無從得知,是其
迄今有脫
皮狀況,是否為交付時即存在欠缺應具備效用之瑕疵所致,尚
難辨明,則被告辯以:系爭沙發出現脫皮、龜裂,有過多不確
定因素,處於乾燥、受潮或悶濕環境,或過度清潔、未遵說明
進行保養及清潔等情形亦皆可能為其發生原因等語,即非無稽
。況觀之系爭契約之皮革組使用說明第4 點:平日只要去除灰
塵即可,若有髒汙再做清潔。當沙發做過清潔後請務必上乳液
保養(建議3 至6 個月1 次,視使用頻率和顏色
而定);盡量
不要用水擦拭,如有使用務必將毛巾擰到最乾,並於擦拭後上
乳液保養。過於乾燥或潮濕都易導致皮革龜裂等語(見本院卷
第31頁),再
參諸被告當庭陳以:系爭沙發之皮革保養組若依
使用說明進行保養、清潔,最多約可使用4 次等語(見本院卷
第29頁),足認系爭沙發之皮革保養組倘依指示使用,至多應
於2 年內使用完畢,而原告自購買系爭沙發後,其同時附贈之
保養組使用約3 年始用畢,且迄未另行購買一情,亦為其陳述
明確(見本院卷第29頁),則原告是否確有以
適當方式清潔及
保養系爭沙發,容有疑義,自不能以系爭沙發現有原告主張之
脫皮現象,逕推認系爭沙發於被告交付時即存在瑕疵。
㈢原告雖又以其前曾向被告購買另組沙發,然於相同條件下使用
逾14年始汰換為據,主張系爭沙發僅使用3 年即脫皮顯因存在
瑕疵等語,惟系爭沙發係以牛隻之頭層皮及二層皮製作,有系
爭沙發之訂單
可佐(見本院卷第30頁),而頭層皮韌性較二層
皮佳,故使用於該沙發與人體肌膚接觸較頻繁之部分,接觸較
少之部位則使用二層皮,且二層皮品質次於頭層皮,較易因受
潮、濕擦等而受影響,至原告先前購買之沙發則係全以品質較
佳之頭層皮製作等情,亦經被告當庭說明甚詳,並為原告所不
爭執(見本院卷第29頁),則原告前後購買之沙發品項及品質
皆非相同,顯可認定,自不能逕相比附。是系爭沙發現有脫皮
及龜裂等情形,是否為自然耗損或使用、保存不當所致,亦為
有疑,原告執此遽稱系爭沙發於其受領時便具瑕疵,同難採信
。
㈣末查系爭契約之保養使用手冊中,就被告提供之保修服務約定
略以:羅蘭索沙發可以成套或分件方式購買,一律保修5 年。
保修範圍包括它的結構性缺陷,但不包括因意外,使用不當或
任何蓄意破壞等行為所造成的缺損,保修條件如下:4.保修不
包括皮革表面因日常使用所造成的自然耗損等語(見本院卷第
35頁),可知被告就其出售之沙發雖提供5 年之保證維修服務
,惟皮革表面之自然耗損及有使用不當情形時不屬保修範圍,
而原告未能說明系爭沙發之脫皮情形非其購買後之自然耗損、
或為使用不當所致此情,業已認定如前,則原告購買系爭沙發
迄今雖尚未逾5 年保修期間,然其情形既與被告提供保修服務
之要件不符,其憑此主張被告應將系爭沙發回復至購買時之原
狀,即無足取。
㈤
綜上所述,依原告所提證據,尚不
足證明系爭沙發於購買時即
具有其主張之瑕疵,或有得依系爭契約請求被告修復之情形,
原告復未能提出其他證據
以實其說,其主張被告應將系爭沙發
回復至購買時之狀態,自乏所憑。
六、從而,原告請求被告應將系爭沙發回復至105 年3 月15日購
買時之原狀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七、本件事證
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主張、陳述及所提之證據
暨攻
擊
防禦方法,
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逐一論述,併此
敘明。
八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如委任
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
書記官 王冠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