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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8 年度桃簡字第 133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回復原狀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   108年度桃簡字第1337號 原   告 歐正忠 被   告 友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亞利 訴訟代理人 曾淑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原告主張:伊於民國105 年3 月15日以新臺幣(下同)59,8 00元向被告購買產品型號為H8199-NS898 號之駝色沙發1 組 (含一人座及三人座各1 件,下稱系爭沙發),料於108 年6 月10日,竟發現系爭沙發於頭枕背後等日常使用未接觸 處出現脫皮、龜裂及起水泡等現象,此應為系爭沙發存在瑕 疵所致,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,並聲明:被告應將系爭 沙發回復至105 年3 月15日購買時之原狀。 二、被告則以:系爭沙發皮革部分不屬約定之保修範圍,且皮革 屬消耗品,依買方使用情況、保存環境等個別因素之不同, 其耗損程度亦將有別,原告已購買並使用系爭沙發3 年餘, 其主張之脫皮等現象應為自然耗損或經不當使用之結果, 因系爭沙發具瑕疵造成等語,資為抗辯,並聲明:原告之訴 駁回。 三、經查,原告於105 年3 月15日向被告購買之系爭沙發(下稱 系爭契約),於108 年6 月間於頭枕後方等處出現脫皮、龜 裂等情,有系爭沙發之訂單、保修卡及其現況照片等件為證 (見本院卷第30頁、第17至20之1 頁),且為兩造所不爭執 ,信為真實。 四、得心證之理由: ㈠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,應擔保其物依第373 條之規定危險 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,亦無滅失或減少 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;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 ,致為不完全給付者,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 規定行使其權利,為民法第354 條第1 項本文、第227 條第1 項所明定。又所謂物之瑕疵,係指存在於物之缺點而言。凡依 通常交易觀念,或依當事人之決定,認為物應具備之價值、效 用或品質而不具備者,即為物有瑕疵(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 1173號判例意旨參照)。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, 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,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。職此,本件原告請求被告修復系爭沙發,即應就系爭沙發於 危險移轉時(即交付時)存有瑕疵負舉證之責。 ㈡經查,系爭沙發自原告於105 年3 月15日購買至發見脫皮情形 ,已置於其家中使用逾3 年一節,為原告所自承(見本院卷第 28頁反面),則系爭沙發於被告交付時未存在原告所主張之上 開瑕疵,首堪認定。原告雖稱其購買後均有依指示保養、清潔 ,系爭沙發使用3 年後出現脫皮因購買時即具瑕疵等語, 因系爭沙發業經原告實際使用3 年有餘,期間原告之保管及使 用方式如何、有無不當清潔情形,均無從得知,是其今有脫 皮狀況,是否為交付時即存在欠缺應具備效用之瑕疵所致,尚 難辨明,則被告辯以:系爭沙發出現脫皮、龜裂,有過多不確 定因素,處於乾燥、受潮或悶濕環境,或過度清潔、未遵說明 進行保養及清潔等情形亦皆可能為其發生原因等語,即非無稽 。況觀之系爭契約之皮革組使用說明第4 點:平日只要去除灰 塵即可,若有髒汙再做清潔。當沙發做過清潔後請務必上乳液 保養(建議3 至6 個月1 次,視使用頻率和顏色而定);盡量 不要用水擦拭,如有使用務必將毛巾擰到最乾,並於擦拭後上 乳液保養。過於乾燥或潮濕都易導致皮革龜裂等語(見本院卷 第31頁),再參諸被告當庭陳以:系爭沙發之皮革保養組若依 使用說明進行保養、清潔,最多約可使用4 次等語(見本院卷 第29頁),足認系爭沙發之皮革保養組倘依指示使用,至多應 於2 年內使用完畢,而原告自購買系爭沙發後,其同時附贈之 保養組使用約3 年始用畢,且迄未另行購買一情,亦為其陳述 明確(見本院卷第29頁),則原告是否確有以當方式清潔及 保養系爭沙發,容有疑義,自不能以系爭沙發現有原告主張之 脫皮現象,逕推認系爭沙發於被告交付時即存在瑕疵。 ㈢原告雖又以其前曾向被告購買另組沙發,然於相同條件下使用 逾14年始汰換為據,主張系爭沙發僅使用3 年即脫皮顯因存在 瑕疵等語,惟系爭沙發係以牛隻之頭層皮及二層皮製作,有系 爭沙發之訂單可佐(見本院卷第30頁),而頭層皮韌性較二層 皮佳,故使用於該沙發與人體肌膚接觸較頻繁之部分,接觸較 少之部位則使用二層皮,且二層皮品質次於頭層皮,較易因受 潮、濕擦等而受影響,至原告先前購買之沙發則係全以品質較 佳之頭層皮製作等情,亦經被告當庭說明甚詳,並為原告所不 爭執(見本院卷第29頁),則原告前後購買之沙發品項及品質 皆非相同,顯可認定,自不能逕相比附。是系爭沙發現有脫皮 及龜裂等情形,是否為自然耗損或使用、保存不當所致,亦為 有疑,原告執此遽稱系爭沙發於其受領時便具瑕疵,同難採信 。 ㈣末查系爭契約之保養使用手冊中,就被告提供之保修服務約定 略以:羅蘭索沙發可以成套或分件方式購買,一律保修5 年。 保修範圍包括它的結構性缺陷,但不包括因意外,使用不當或 任何蓄意破壞等行為所造成的缺損,保修條件如下:4.保修不 包括皮革表面因日常使用所造成的自然耗損等語(見本院卷第 35頁),可知被告就其出售之沙發雖提供5 年之保證維修服務 ,惟皮革表面之自然耗損及有使用不當情形時不屬保修範圍, 而原告未能說明系爭沙發之脫皮情形非其購買後之自然耗損、 或為使用不當所致此情,業已認定如前,則原告購買系爭沙發 迄今雖尚未逾5 年保修期間,然其情形既與被告提供保修服務 之要件不符,其憑此主張被告應將系爭沙發回復至購買時之原 狀,即無足取。 ㈤綜上所述,依原告所提證據,尚不足證明系爭沙發於購買時即 具有其主張之瑕疵,或有得依系爭契約請求被告修復之情形, 原告復未能提出其他證據以實其說,其主張被告應將系爭沙發 回復至購買時之狀態,自乏所憑。 六、從而,原告請求被告應將系爭沙發回復至105 年3 月15日購 買時之原狀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七、本件事證明確,兩造其餘主張、陳述及所提之證據攻 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逐一論述,併此 敘明。 八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冠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