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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8 年度桃簡字第 134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拆屋還地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桃簡字第1346號 原   告 余美蕙       余金霞       余美瑤       余巧文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律師 被   告 台灣林吉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德盛 被   告 林豊榮       陳素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○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上 午十一時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命再開言 詞辯論如主文所示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惠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