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1346號
原 告 余美蕙
余金霞
余美瑤
余巧文
共 同
訴訟
代理人 王聖舜
律師
被 告 台灣林吉金屬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徐德盛
被 告 林豊榮
陳素卿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拆屋還地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○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上
午十一時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
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
爰命再開言
詞辯論如主文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
書記官 洪惠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