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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8 年度桃簡字第 134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3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拆屋還地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桃簡字第1346號 被   告 台灣林吉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德盛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余美蕙等4 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上訴人對 於民國110 年1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而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7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,500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,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上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