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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8 年度桃簡字第 13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服務費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桃簡字第1376號 原   告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豐永 被   告 久順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玉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於民國一○八年九月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 理 由 一、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,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,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院前於民國108 年9 月16日裁定本件於兩造仲裁程 序終結前,停止訴訟程序,茲兩造間仲裁程序業已終結一情 ,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仲裁案卷,核閱無訛,爰依職權將原裁 定撤銷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家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