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1376號
原 告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古豐永
被 告 久順精密機械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徐玉松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於民國一○八年九月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
理 由
一、
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撤銷之,民
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本院前於民國108 年9 月16日裁定本件於
兩造仲裁程
序終結前,停止訴訟程序,茲兩造間仲裁程序業已終結一情
,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仲裁案卷,核閱
無訛,
爰依職權將原裁
定撤銷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
書記官 賴家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