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上訴
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8 年度桃簡字第 18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2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定金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桃簡字第1810號 原   告 即反訴被告 益客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森恭 被   告 即反訴原告 雄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浩鋒 訴訟代理人 賴睿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一○年三月二十五日上午 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四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命再開言 詞辯論如主文所示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楊上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