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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上訴
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8 年度桃簡字第 18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8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定金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桃簡字第18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反訴原告 雄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浩鋒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即反訴被告益客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 還定金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之 本訴及反訴均提起上訴,而本件本訴部分,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 定為新臺幣(下同)78,8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 元;另 反訴部分,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9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,500元。故本件應徵收之裁判費合計3,000元。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上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