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1877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演說家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
代理人 吳曉玲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
求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 年6 月11日第一審判決
提起上訴,
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
裁判費。查
本件上訴
訴訟標的價
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7萬2,0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
2,82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
之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
,如逾期未補正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,000 元;
命補裁判費之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
書記官 柯思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