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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8 年度桃簡字第 19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6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桃簡字第1956號 聲 請 人 吳政謀 訴訟代理人 高靖棠律師 相 對 人 佳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和 訴訟代理人 姜照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,聲請人於民國110 年5 月20 日聲請續行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票款,被告另提出鈞 院109 年度重訴字第251 號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之訴(下稱 另案),並於本件訴訟主張抵銷抗辯,鈞院認定另案之結果 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,爰依法裁定停止訴訟程序,嗣另案 已於民國110 年5 月5 日判決,爰具狀聲請續行訴訟。 二、經查,本院於109 年7 月22日裁定本件於另案判決確定前, 停止訴訟程序。而另案訴訟雖經本院於110 年5 月5 日判決 ,惟相對人業已提起上訴,而尚未確定,有本院公務電話紀 錄表附卷可參,是認另案訴訟尚未確定,本件停止訴訟原因 則尚未消滅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續行訴訟,並無理由,應予 駁回。 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(須附繕本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)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翰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