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1956號
聲 請 人 吳政謀
訴訟
代理人 高靖棠
律師
相 對 人 佳緻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志和
訴訟代理人 姜照斌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,
聲請人於民國110 年5 月20
日聲請
續行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
本件原告請求
被告給付票款,被告另提出
鈞
院109 年度重訴字第251 號確認票據
債權不存在之訴(下稱
另案),並於本件訴訟主張抵銷
抗辯,鈞院認定另案之結果
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,
爰依法裁定停止訴訟程序,
嗣另案
已於民國110 年5 月5 日判決,爰具狀聲請續行訴訟。
二、
經查,本院於109 年7 月22日裁定本件於另案判決確定前,
停止訴訟程序。而另案訴訟雖經本院於110 年5 月5 日判決
,
惟相對人業已提起
上訴,而尚未確定,有本院公務電話紀
錄表附卷
可參,是認另案訴訟尚未確定,本件停止訴訟原因
則尚未消滅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續行訴訟,並無理由,應予
駁回。
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告
理由(須附
繕本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)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
書記官 王翰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