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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8 年度桃簡字第 201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桃簡字第2012號 原   告 羅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昌鴻 訴訟代理人 蘇文生律師 被   告 強達自動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軒(原名:陳志銘)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○九年四月十四日上午九 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原告於起訴狀所列被告法定代理人之送達地址與其戶 籍地址未符,有卷附之個人戶籍資料(完整姓名)查詢結果 附卷可稽,致送達不合法,應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命再 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冠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