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2012號
原 告 羅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昌鴻
訴訟代理人 蘇文生
律師
被 告 強達自動化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志軒(原名:陳志銘)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○九年四月十四日上午九
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
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於
起訴狀所列被告法定代理人之送達地址與其戶
籍地址未符,有卷附之個人戶籍資料(完整姓名)查詢結果
附卷
可稽,致送達不合法,應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
爰命再
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
書記官 王冠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