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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8 年度桃簡字第 202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桃簡字第2029號 原   告 蔚林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咼立中 訴訟代理人 林姿慧 被   告 阿爾砝形象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翊甄 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律師       李慧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者,支付命令失 其效力,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,視為起訴,民事訴訟法 第51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 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;前項合 意,應以文書證之,同法第24條亦有明文規定。又訴訟全部 或一部,法院認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,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。 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係依兩造於民國106 年9 月27日所簽立之國 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營養室中央廚房建置工程合約書 約定,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。而依前開合約書第44條第2 項約定:因本合約之履行所引起之爭端,雙方合意以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,則兩造既已合意就本件 契約爭議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且本件依 法亦無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,揆諸前揭規定,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(須附繕本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)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游 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