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2029號
原 告 蔚林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咼立中
訴訟代理人 林姿慧
被 告 阿爾砝形象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翊甄
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
律師
李慧君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債務人對於
支付命令於法定
期間提出
異議者,支付命令失
其效力,以
債權人支付命令之
聲請,視為起訴,民事訴訟法
第51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次按當事人得以
合意定第一審管
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
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;前項合
意,應以
文書證之,同法第24條亦有明文規定。又訴訟全部
或一部,法院認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,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。
二、
經查,本件原告係依
兩造於民國106 年9 月27日所簽立之國
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營養室中央廚房建置工程合約書
約定,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。而依前開合約書第44條第2
項約定:因本合約之履行所引起之爭端,雙方合意以臺灣臺
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,則兩造既已合意就本件
契約爭議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且本件依
法亦無
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,
揆諸前揭規定,
爰依職權將本
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告
理由(須附
繕本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)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
書記官 游 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