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8 年度桃簡字第 22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2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桃簡字第221號 原   告  逸陽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 姜禮義 被   告  諺暘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睦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;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,此於簡易程序,依 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,亦適用之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(下同)320萬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 萬2,680元, 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3萬2, 180元,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 月11日裁定命於收受該裁定送 達翌日起算10日內補繳,此項裁定於同年1 月17日合法送達 原告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,亦有本 院收費查詢表附卷可稽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 條 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(須附繕本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)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耿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