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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8 年度桃簡字第 252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   108年度桃簡字第252號 原   告 中工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亞虎 訴訟代理人 王生瑞 被   告 趙順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壹佰陸拾元,及自民國一0 八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壹佰陸拾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負責原告公司桃新區之公寓大廈管理、保全 業務之開發,原告並授權被告以服務費每月新臺幣(下同) 38萬5,000 元參與桃園市青埔首富社區(下稱系爭社區)關 於物業、保全管理服務契約之投標,詎被告為取得該標案, 逾越原告之授權範圍向系爭社區承諾以保全、物業及清潔之 包裹式投標並以44萬元得標。嗣原告與系爭社區簽訂保全、 物業之服務契約,並指派被告自107 年6月1日起進駐系爭社 區,被告另就清潔部分,撮合雙潔公司與系爭社區以每月服 務費5萬5,000元簽訂清潔合約,再擅自承諾雙潔公司每月補 貼8,000元。後被告於107年7 月離職,原告始發現上開情事 ,且被告擅自承諾系爭社區如附表一、二所示之回饋事項, 原告為維護公司信譽,乃同意系爭社區完成前述承諾事項, 其中附表一第5至9項清潔部分業已委託勁德清潔企業社(下 稱勁德公司)完成並支出7萬9,800元(含稅),另附表二所 示事項,亦經原告完成並支出1萬6,360元。又雙潔公司因被 告離職後即未再獲補貼,而拒絕履行系爭社區之清潔工作, 原告乃與雙潔公司協議由原告每月補貼雙潔公司3,000 元, 故原告因而支付雙潔公司107年7月起至108年5月止共計11個 月之補貼3 萬3,000元。爰依民法第544條規定,請求被告如 數賠償上揭損害12 萬9,160元(計算式:33,000+79,800+ 16,360)及加計法定遲延利息等語,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 告12萬9,160元及自108年6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 率5%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被告則以:被告係允諾雙潔公司於被告個人之任職期間始有 補貼雙潔公司,但被告現已離職,且被告已另通知雙潔公司 不再同意付款,故被告應無須賠償此補貼費用。另被告雖擅 自承諾系爭社區如附表一所示回饋事項,然依原告與系爭社 區間之管理服務契約之約定,前3 個月為試用期間,故原告 於試用期間應可自行評估回饋項目再決定是否締約,且被告 先前係承諾系爭社區由雙潔公司負責清潔該回饋事項,是原 告自不得委託勁德公司施作,且勁德公司收費亦屬過高等語 置辯,並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。 三、本院之判斷: ㈠按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,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 之損害,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,民法第544條第1項定有 明文。經查:原告主張被告負責其公司桃新區之公寓大廈管 理、保全業務之開發,原告並授權被告以服務費每月38萬5, 000 元參與系爭社區關於物業、保全管理服務契約之投標, 但被告卻向系爭社區承諾以保全、物業及清潔之包裹式投標 並以44萬元得標;嗣原告與系爭社區簽訂保全、物業之服務 契約,被告另就清潔部分,撮合雙潔公司與系爭社區以每月 服務費5萬5,000元簽訂清潔合約,再擅自承諾雙潔公司每月 補貼8,000 元,且被告又擅自承諾系爭社區如附表一、二所 示之回饋事項等事實,業據原告提出投標報價單、委託管理 服務契約書、系爭社區管委會會議記錄、系爭社區公告、系 爭社區管委會招標須知、系爭社區管委會函文等件在卷可稽 ,並有證人即雙潔公司負責人張峰誠之證詞在卷足憑,且為 被告所不爭執,自堪信為真實,則原告依上開規定,請求被 告賠償因逾越受任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,即屬有據。 ㈡茲就原告請求之各項損害有無理由,審酌如下: ⒈如附表二所示承諾事項:原告主張其因被告擅自承諾回饋系 爭社區如附表二所示事項,業已支出1萬6,360元之事實,為 被告所不爭執(見本院卷第50頁),應認原告此部分請求, 為有理由。 ⒉如附表一所示承諾事項:原告主張因被告擅自承諾回饋系爭 社區如附表一所示事項,其中第5至9項清潔部分,業已委託 勁德公司施作完畢,並支付7萬9,800元(含稅)之事實,業 據原告提出請款單、報價單、匯款單據、統一發票等件在卷 為證(見本院卷第22、23、45、52、57、71、75至77頁), 經核相符,堪認屬實,被告雖抗辯原告於試用期期間仍可評 估是否與系爭社區締約云云,惟查,被告既受原告之委任而 代理原告參與系爭社區關於物業、保全管理服務契約之投標 並得標,並於簽約後經原告指派進駐系爭社區,則被告對系 爭社區之承諾事項,對原告均生效力,不論是否係在試用期 間,原告均有遵循及履行之義務,而原告業已履行該承諾回 饋事項並支付費用,則此部分費用之支出,自屬原告因被告 逾越授權範圍行為所生之損害,被告即應負損害賠償之責, 被告此部分抗辯自不足採。至被告抗辯其係向系爭社區承諾 由雙潔公司負責此部分清潔工作,故原告不得委託勁德公司 施作,且勁德公司收費過高云云,然查,遍觀全卷,查無被 告承諾系爭社區指定由雙潔公司負責此部分清潔之證明,故 被告上開所述已難憑信;又原告於委請勁德公司清潔此部分 工作以前,已先評估其他廠商就此相同清潔內容之報價資料 ,而勁德公司之報價金額最低等情,業據原告提出報價單等 件足參(見本院卷第72至77頁),再觀諸證人張峰誠證稱: 若由雙潔公司施作如附表一第5至9所示工作,價格會接近或 超過7萬6,000元(未稅)等語(見本院卷第69頁),顯見原 告委請勁德公司施作前述清潔工作所支出之費用應屬合理, 則被告並未具體指出何部分清潔項目有何不合理之處,僅空 言該費用過高云云,亦難認有理由。從而,原告主張其因被 告越權承諾社區施作如附表一所示回饋事項支出7萬9,800元 之損害,應屬可採。 ⒊補貼雙潔公司補助款:原告主張被告擅自承諾每月 8,000元 補貼雙潔公司,嗣被告離職,原告為確保雙潔公司如實履行 社區清潔工作,乃與雙潔公司協議每月補貼3,000 元,而原 告業已支出107年7月起至108年5月止補貼款3萬3,000元等情 ,有雙潔公司出具之款項收據可佐(見本院卷第24、46頁) ,且經證人張峰誠證稱:我與社區簽的清潔合約價格非常低 ,不可能施作,但被告承諾原告公司每月再補助8,000 元給 雙潔公司,這樣才符合成本,後來被告離職,我和原告公司 經理說如果不補助,我就不施作社區的清潔工作,原告公司 就同意每月補助3,000 元給雙潔公司等語明確(見本院卷第 68頁正背面),顯見原告支付雙潔公司每月3,000 元之補助 款,係因被告越權代理原告擅自對雙潔公司承諾補助所致。 被告雖抗辯其係以個人身分承諾於任職期間補貼雙潔公司云 云,然此部分業經證人張峰誠證述:被告當時是原告公司桃 園區業務,並給我名片,他對我的承諾事項,對我而言都是 代表原告公司,且我有跟被告確認這8,000 元怎麼發,被告 說是社區主委發給原告公司,原告公司再發給我,所以我理 解這8,000 元是原告公司支付等語,可見被告上開所辯,顯 非實情,自不足採,故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因被告上開越權 行為所受之損害3萬3,000元,自屬有據。 ⒋綜上,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損害合計為12萬9,160 元(計 算式:16,360+79,800+33,000)。 ㈢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;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,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,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,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;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; 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年 利率為5%,民法第229條第2項、第233條第1項前段、第203 條分別有明文規定。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僅請求12萬5,360 元 ,嗣於本院108年6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擴張請求之總金 額為12萬9,160元(見本院卷第69 頁背面),則原告就上開 得請求之金額,併請求自108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 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亦屬有據。 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民法第544 條之規定,請求被告給付12萬 9,160元及自108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 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又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項第3款 之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,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 ,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 五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主張、陳述及所提之證據,經 審酌均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一一論列,附此敘明。 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詹于君 附表一:107年6月17日承諾事項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⒈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提供2人力支援。 │ │⒉車辨系統。 │ │⒊APP郵務系統。 │ │⒋WIFI架設。 │ │⒌公設消毒1 年2 次。 │ │⒍清洗水塔1 年2 次。 │ │⒎中庭及外圍步道高壓沖洗作業1 年4 次。 │ │⒏地下室除塵作業1 年1 次。 │ │⒐大廳地面晶化作業1 年1 次。 │ │⒑提供管理中心電腦、影印機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附表二:107年7月7日公告承諾事項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⒈櫃台及車道各1個攝像頭。 │ │⒉門口紅外線感應器(含大廳共3 出入口)。│ │⒊溫度測量儀。 │ │⒋指紋辨識考勤機。 │ │⒌ETC移機網路線佈設費用。 │ │⒍配合地下室防水工程清潔作業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