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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8 年度桃簡字第 48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桃簡字第489號 上 訴 人 長奕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那柏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8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1萬9,287 元,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,780 元,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 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家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