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8 年度桃簡字第 53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違約金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桃簡字第5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滙業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哲 訴訟代理人 王唯鳳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楊詔全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, 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。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30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4,80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15 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