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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8 年度桃簡字第 54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桃簡字第5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成軒即聖雅諾美學診所 上列上訴人被告漾多媒體有限公司、趙明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 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01,000 元,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8,265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、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;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詹于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