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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8 年度桃簡字第 59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牌照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桃簡字第590號 原   告 天添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漢駿 訴訟代理人 林原正 被   告 張鋒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28日 所為之判決,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、事實及理由欄貳、實體方面第一段第 三行關於「TDB-606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TBE-60 6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冠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