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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8 年度桃簡字第 60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桃簡字第6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睦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逸陽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 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 年9 月27日108 年度 桃簡字第60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。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40 萬元,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7,1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之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 年  10 月  30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,000 元;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 年  10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柯思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