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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8 年度桃簡字第 6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桃簡字第644號 上 訴 人 錫安包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育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擎伸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 酬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,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2萬5,332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,645 元,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,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家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