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705號
原 告 台灣善美的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健南
訴訟代理人 李欣樵
鄧竹媗
被 告 久耕生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藝達
訴訟代理人 吳冠逸
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得以
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
法律
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
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
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、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民事
訴訟法關於
合意管轄之規定,除
專屬管轄外,得排斥其他審
判籍而優先
適用(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 號裁定意旨
參照)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貨款事件,依
兩造所締結之契作農作
物供應協議書第11條約定合意管轄,其載明:「如因本契約
涉訟,甲乙雙方同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
」(見本院卷第39頁)。再
觀諸本件原告起訴之事實,並
無
涉於專屬管轄之
法律關係,是依
前揭法條之規定及說明,本
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,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
訴,顯係違誤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
書記官 柯思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