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861號
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錦瑭
訴訟代理人 楊予銣
上列原告與
被告涂曉莉等間請求確認薪資
債權存在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,具狀補正
本件之應受判決事項之
聲明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本件訴訟。
理 由
一、
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;
原告之訴有起
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
經審判長定
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
,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249 條第1 項第6
款分別定有明文。而前開規定於
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,復為
同法第436 條第2 項所明定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於
起訴狀中關於
訴之聲明雖記載:「請求確認被
告涂曉莉對被告益佳電子有限公司之出資額債權存在」等語
,
惟原告請求確認出資額之數額為何,未見其明確表明,致
本院無從確認審理之範圍,是本件原告起訴不合程式,應予
補正,依
前揭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正如主
文所示事項,逾期如有未補正事項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、第121條、第244條規定,
裁定命原告補正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
書記官 賴家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