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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8 年度桃簡字第 86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薪資債權存在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桃簡字第861號 原  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楊予銣 上列原告與被告涂曉莉等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,具狀補正本件之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本件訴訟。 理 由 一、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;原告之訴有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 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,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。而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,復為 同法第436 條第2 項所明定。 二、查本件原告於起訴狀中關於訴之聲明雖記載:「請求確認被 告涂曉莉對被告益佳電子有限公司之出資額債權存在」等語 ,惟原告請求確認出資額之數額為何,未見其明確表明,致 本院無從確認審理之範圍,是本件原告起訴不合程式,應予 補正,依前揭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正如主 文所示事項,逾期如有未補正事項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、第121條、第244條規定, 裁定命原告補正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家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