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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8 年度桃簡字第 97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桃簡字第973號 原   告 新億昌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正 被   告 李雅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 院認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 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。 二、本件被告李雅各籍設臺北市中山區,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附卷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,本件應由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又原告起訴雖認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 第1 項前段之規定,本院應有管轄權,觀諸卷附起訴狀所 載之事實理由,未見被告有何侵權行為,且原告於起訴狀中 亦明列本案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259 條及第179 條(見本院 卷第8 頁),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有誤會,應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(須附繕本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)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于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