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973號
原 告 新億昌化工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忠正
被 告 李雅各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
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按訴訟由被告
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
院認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
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 條第1項分別定有
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李雅各籍設臺北市中山區,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
果附卷
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,本件應由臺
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又原告起訴雖認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
第1 項前段之規定,本院應有管轄權,
惟觀諸卷附
起訴狀所
載之事實理由,未見被告有何
侵權行為,且原告於起訴狀中
亦明列
本案請求權基礎為
民法第259 條及第179 條(見本院
卷第8 頁),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
顯有誤會,應
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告
理由(須附
繕本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)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
書記官 詹于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