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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8 年度桃簡聲字第 1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停止執行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桃簡聲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方美香 相 對 人 勝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,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,法院固得依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規定,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 並確實之擔保而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。惟如不符合上開要 件或無必要時,法院應駁回停止強制執行之聲請(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抗字第286 號裁定見解參照)。是強制執行程序 業已終結,即不得裁定停止強制執行(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 聲字第1272號裁定見解參照)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本院108 年度司執字第82906 號清償票 款強制執行事件(下稱系爭執行事件),執行法院已查封聲 請人之財產,一旦拍賣,勢難回復原狀,聲請人已向本院提 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(本院108 年度桃簡字第1741號), 爰陳明願供擔保,准於上開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 ,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。 三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以其提起本院108 年度桃簡字第1741號債 務人異議之訴為由,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(下稱系爭執行程序)。惟系爭執行事件經本院執行處於民 國108 年10月4 日核發扣押命令,禁止聲請人(即債務人) 於新臺幣(下同)61,369元及自93年8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9.95 %計算之利息暨執行費800 元之範圍內, 收取對第三人「人人管理顧問有限公司」(下稱人人公司) 每月應領薪資債權三分之一或為其他處分,第三人亦不得對 其清償,惟人人公司已於108 年10月16日以聲請人每月薪資 未超過最低生活費1.2 倍17,494元或依執行命令補充差額後 ,無餘額可供扣押為由聲明異議,而本院執行處已於108 年 10月24日將執行名義檢還債權人,系爭執行程序已終結等情 ,業經本院職權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誤,揆諸首揭說 明,系爭執行程序既已終結,即無停止執行之必要,是聲請 人聲請停止執行,自屬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、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(須附繕本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)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于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