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桃簡聲字第114號
聲 請 人 方美香
相 對 人 勝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玉琴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理 由
一、
按有
回復原狀之聲請,或提起再審或
異議之訴,法院固得依
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規定,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
並確實之
擔保而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。
惟如不符合
上開要
件或無必要時,法院應駁回停止強制執行之聲請(最高法院
103 年度台抗字第286 號裁定見解
參照)。是強制執行程序
業已終結,即不得裁定停止強制執行(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
聲字第1272號裁定見解參照)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本院108 年度司執字第82906 號清償票
款強制執行事件(下稱
系爭執行事件),執行法院已
查封聲
請人之財產,一旦
拍賣,勢難回復原狀,聲請人已向本院提
起
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(本院108 年度桃簡字第1741號),
爰陳明願供擔保,准於上開
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
,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。
三、
經查,本件聲請人以其提起本院108 年度桃簡字第1741號債
務人異議之訴為由,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
(下稱系爭執行程序)。惟系爭執行事件經本院執行處於民
國108 年10月4 日核發
扣押命令,禁止聲請人(即債務人)
於新臺幣(下同)61,369元及自93年8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
按週年利率19.95 %計算之利息
暨執行費800 元之範圍內,
收取對
第三人「人人管理顧問有限公司」(下稱人人公司)
每月應領薪資
債權三分之一或為其他處分,第三人亦不得對
其清償,惟人人公司已於108 年10月16日以聲請人每月薪資
未超過最低生活費1.2 倍17,494元或依
執行命令補充差額後
,無餘額可供扣押為由
聲明異議,而本院執行處已於108 年
10月24日將
執行名義檢還
債權人,系爭執行程序已終結
等情
,業經本院職權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誤,
揆諸首揭說
明,系爭執行程序既已終結,即無停止執行之必要,是聲請
人聲請停止執行,自屬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、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告
理由(須附
繕本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)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
書記官 詹于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