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桃簡聲字第16號
聲 請 人 合立機電維護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呂永煌
相 對 人 林榮模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
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,除
法律另有規定外,不停止執行。
有
回復原狀之聲請,或提起再審或
異議之訴,或對於和解為
繼續審判之請求,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、撤銷調解之訴
,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
抗告時,法院因必要情形
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
擔保,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,
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:
本件聲請人雖於民國108 年1 月18日對相對人提起
債
務人異議之訴事件(本院108 年度桃簡字第192 號),
惟因
該訴訟之
訴訟標的為本院107 年度壢簡字第880 號
確定判決
效力所及,故經本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
之規定,以裁定駁回其訴訟在案,是聲請人聲請停止本院10
7 年度司執字第53751 號強制執行程序,
非有理由,應予駁
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告
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
元)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
書記官 賴家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