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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8 年度桃簡聲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停止執行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桃簡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合立機電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永煌 相 對 人 林榮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不停止執行。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,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,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,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、撤銷調解之訴 ,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,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,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, 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本件聲請人雖於民國108 年1 月18日對相對人提起債 務人異議之訴事件(本院108 年度桃簡字第192 號),因 該訴訟之訴訟標的為本院107 年度壢簡字第880 號確定判決 效力所及,故經本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 之規定,以裁定駁回其訴訟在案,是聲請人聲請停止本院10 7 年度司執字第53751 號強制執行程序,有理由,應予駁 回。 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)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家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