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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8 年度桃補字第 1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桃補字第144號 原   告 吳燦輝 訴訟代理人 魏廷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峰合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 )20萬元,原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,100 元,惟原告係因請求給付 工資而涉訟,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,暫免徵收裁判費 之2 分之1 ,是本件原告應補繳之裁判費為1,050 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柯思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