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149號
原 告 英霸國際商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善雄
訴訟代理人 郭錦茂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恆陞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
遷讓房屋等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向本院補繳
裁判費新臺幣壹
萬玖仟玖佰零玖元。
理 由
一、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數
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
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
價額最高者定之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
損害賠償、
違約
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定有明
文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㈠遷讓房屋;㈡
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
同)1,090,800 元,及自民國108 年4 月1 日起至遷讓騰空
房屋之日止,
按月給付63,000元,及自
起訴狀繕本送達之
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5 %計算之利息。依原告主張,聲
明㈡當中之840,000 元為租約終止前所積欠之租金,與聲明
㈠應併算其價額;聲明㈡其餘請求係就聲明㈠之主張附帶請
求
不當得利及損害賠償,不併算其價額。又聲明㈠部分應以
房屋課稅現值核定價額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,904,
8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,909元。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裁定如主文,逾期未繳即應
駁回原告
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,000 元;
命補裁判費之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
書記官 洪惠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