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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8 年度桃補字第 20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桃補字第208號 原   告 吳志盛       林尊庭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侯明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特光電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各如附表所示, 各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所示,惟原告係因請求給付工資而涉 訟,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2 分之1 裁判費 ,是本件原告各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所示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冠雁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原告 │訴訟標的金額│本應繳之│ 本件應徵 │ │   │(新臺幣) │裁判費 │第一審裁判費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吳志盛│235,500 元 │2,980 元│1,490 元 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林尊庭│235,500 元 │2,980 元│1,490 元  │ └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