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208號
原 告 吳志盛
林尊庭
共 同
訴訟
代理人 侯明裕
上列原告與
被告佳特光電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各如附表所示,
各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所示,
惟原告係因請求給付工資而涉
訟,
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2 分之1 裁判費
,是本件原告各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所示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
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
以上
正本係
按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
書記官 王冠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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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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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原告 │訴訟標的金額│本應繳之│ 本件應徵 │
│ │(新臺幣) │裁判費 │第一審裁判費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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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吳志盛│235,500 元 │2,980 元│1,490 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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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林尊庭│235,500 元 │2,980 元│1,490 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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