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226號
原 告 竑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信昌
上列原告起訴請求確認
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
經查,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67 萬
2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,632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
書記官 柯思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