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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8 年度桃補字第 26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桃補字第269號 原   告 陳文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復群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前經原 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(下同)879,483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,580元,扣 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9,080元。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詹于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