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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8 年度桃補字第 27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桃補字第279號 原   告 張坤祈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敦岳企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敦岳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93萬9,000 元,應繳裁判費10,240元,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9,740 元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6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6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柯思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