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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8 年度桃補字第 28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牌照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桃補字第281號 原   告 南陵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美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正義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 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第2 項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車牌000-00號 營業小客車之車牌0面及行車執照一枚,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即使用前開車牌之行政管理費為準,故應核定為 28,800元(計算式:行政管理費1,200元/月×契約存續期間24月 =28,800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 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;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詹于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