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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8 年度桃補字第 32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桃補字第328號 原   告 泰勝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隆壽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永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,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9萬2,100 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3,200元,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 2,7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詹于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