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328號
原 告 泰勝開發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隆壽
上列原告與
被告台北永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
,前經原告
聲請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該支付
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9萬2,100 元,應徵收第一審
裁判費
3,200元,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
2,7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繳即
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
書記官 詹于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