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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8 年度桃補字第 34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桃補字第342號 原   告 何建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寶鸞、佳鋐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(下同)850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,250 元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3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7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游 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