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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8 年度桃補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桃補字第36號 原   告 陳文同 上列原告與被告璉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(下同)23萬5,978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540 元,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柯思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