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360號
原 告 歐正忠
上列原告與
被告友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回復原狀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
經查,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
(下同)2 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
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
書記官 柯思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