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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8 年度桃補字第 36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回復原狀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桃補字第360號 原   告 歐正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友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(下同)2 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 年  8   月  5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 年  8   月  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柯思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