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377號
原 告 泰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建業
原 告 寶城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傑駿
訴訟代理人 吳建業
上列原告與
被告鉑金House 晶品館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
務費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
第1 項但書之規定,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,分別向
本院繳納下列金額,逾期不繳即
駁回原告之訴:
一、原告泰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訴請被告給付服務費,
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295,65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20
0 元。
二、原告寶城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訴請被告給付服務費,
訴訟標的金額為191,966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1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,000 元;
命補裁判費之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
書記官 洪惠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