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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8 年度桃補字第 37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服務費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桃補字第377號 原   告 泰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業 原   告 寶城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傑駿 訴訟代理人 吳建業 上列原告與被告鉑金House 晶品館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 務費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,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,分別向 本院繳納下列金額,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: 一、原告泰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訴請被告給付服務費,訴訟標的   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295,65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20   0 元。 二、原告寶城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訴請被告給付服務費,   訴訟標的金額為191,966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1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,000 元;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惠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