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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8 年度桃補字第 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桃補字第4號 原   告 怡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宏 訴訟代理人 陳明佳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曾聲請被告容坤企業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(下同)423,192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,630 元,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4,130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冠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