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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8 年度桃補字第 48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桃補字第483號 原   告 陳惠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敦岳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前經原 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(下同)53萬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,730 元,扣除 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5,230元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算 7 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詹于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