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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8 年度桃補字第 49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桃補字第496號 原   告 蔡盷錚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特光電有限公司請求給付工資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臺幣(下同) 235,500 元,原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,540 元,惟原告係因請求給 付工資而涉訟,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,暫免徵收裁判 費之2 分之1 ,是本件原告應補繳之裁判費為1,270 元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25 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25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柯思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