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529號
原 告 宏偉交通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存
上列原告與
被告張銘恩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81,413 元,應
繳第一審裁判費1,99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,如數向本院補繳,
逾期
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
書記官 王冠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