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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8 年度桃補字第 52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桃補字第529號 原   告 宏偉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存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銘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81,413 元,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,99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,如數向本院補繳,逾期 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冠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