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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8 年度桃補字第 53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桃補字第531號 原   告 永合勝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騰墻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佳惠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(下同)33萬1,300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,640 元,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3,140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繳納,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家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