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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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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8 年度桃補字第 55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債務人異議之訴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桃補字第553號 原   告 瀚龍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政宏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臻品景觀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 下同)201,6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21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 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 年  11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游 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