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558號
原 告 詠信環保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嘉昌
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
律師
謝允正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
本票債權不存
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
臺幣(下同)553,444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060 元。依民事
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
準用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
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,000 元;
命補裁判費之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
書記官 洪惠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