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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8 年度桃補字第 55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桃補字第558號 原   告 詠信環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昌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律師       謝允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(下同)553,444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060 元。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 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 12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,000 元;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惠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