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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8 年度桃補字第 59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桃補字第590號 原   告 簡嘉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(下同)7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600 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算7 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;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詹于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