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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8 年度桃補字第 59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遷讓房屋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桃補字第591號 原   告 房點子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沛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純華即藝全企業社、倪文佐間請求遷讓房屋等 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(下同)142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50 元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,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 9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 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冠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