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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8 年度桃補字第 59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分割共有物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桃補字第594號 原   告 中祥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昭志 訴訟代理人 陳柏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邱盟等36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7 ,016元【計算式:原告請求分割之桃園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○○號 土地面積9,761.72平方公尺×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8,100 元×原 告權利範圍164/480000=27,016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,00 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請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3  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