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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桃園簡易庭 108 年度桃補字第 60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扣押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桃補字第604號 原  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翔頂廣告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被告翔頂廣告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90,494 元,應繳裁判費3,200 元,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2,700 元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柯思妤